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修建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本文摘要:索引:修建企业财税政策系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修建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2017年7月11日 一、修建工程总承包单元为衡宇修建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元自行采购全部或部门钢材、混凝土、砌体质料、预制构件的 适用 浅易计税方法计税。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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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修建企业财税政策系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修建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2017年7月11日

一、修建工程总承包单元为衡宇修建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元自行采购全部或部门钢材、混凝土、砌体质料、预制构件的适用浅易计税方法计税。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

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二、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接纳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四、纳税人接纳转包、出租、交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根据现行划定应在修建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修建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根据现行划定无需在修建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修建服务等政策增补通知如下:

三、纳税人提供修建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根据本条第三款划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泉源:国家税务总局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盘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规模根据《修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尺度》(GB50300-2013)附录B《修建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规模执行。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浅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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